索引号: | 330726ZF070000/2023-5398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9-15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澳门金沙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二十五)
发布日期:2023-09-1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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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黄东杰等5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9月15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黄东杰 | 3307821993****291X | 2023年07月18日15时52分,违法行为人黄东杰驾驶车牌号为浙G86CB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浦江县联古线17公里200米风顺加油站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黄东杰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陈旺 | 5224282004****0312 | 2023年07月22日01时33分,违法行为人陈旺驾驶车牌号为浙DYF80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联古线(联盟-古塘)9公里200米与宏业大道交叉口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陈旺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持C1证)违法行为。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3 | 孙兰芳 | 3307261950****0320 | 2023年07月28日08时35分,违法行为人孙兰芳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巧溪村大房南侧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孙兰芳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20160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有交通信号灯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有交通信号灯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项金惠 | 3307261970****0537 | 2023年7月9日11时1分,违法行为人项金惠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金垒大道217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项金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6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赵岳真 | 3307261975****3116 | 2023年07月24日10时47分,违法行为人赵岳真驾驶车牌号为浙G2J0W9的小型面包车行至桐义线51公里100米路段,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信息来源:交通警察大队